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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华生物原股东周蓉被通报批评 违反承诺减持套现4亿
2022-03-25 11:47:21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辑: news2020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周蓉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根据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生物”,300841.SZ)于2021年9月17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周蓉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三明玖日广隶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康华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及该等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共计206.87万股,占其总股本的2.2986%,并作出如下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2021年10月12日、10月14日,周蓉通过大宗交易将持有的上述股份转让给烜鼎蓉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烜鼎蓉睿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烜鼎蓉睿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烜鼎蓉睿四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交易金额约41210.69万元,转让股份占周蓉持有股份的100%且未进行预披露。周蓉前述减持行为,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周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3.3条、第7.4.1条的规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周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康华生物官网显示,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841)成立于2004年,总占地约10万平方米。主营业务包括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生产、销售、研究、开发及技术服务等。

  公开资料显示,平潭盈科盛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康华生物第一大股东,持股18.82%。

  截至2021年10月12日,周蓉持有康华生物103.44万股,持股比例为1.15%,为第八大股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6.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3.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出售已解除限售的股份应当严格遵守其作出的各项承诺,不得影响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的履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等(以下简称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诺。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周蓉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周蓉,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经查明,周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生物)于2021年9月17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周蓉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三明玖日广隶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康华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及该等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共计2068732股,占其总股本的2.2986%,并作出如下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2021年10月12日、10月14日,周蓉通过大宗交易将持有的上述股份转让给烜鼎蓉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烜鼎蓉睿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烜鼎蓉睿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烜鼎蓉睿四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交易金额约41210.69万元,转让股份占周蓉持有股份的100%且未进行预披露。周蓉前述减持行为,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周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3.3条、第7.4.1条的规定。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周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周蓉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23日

标签: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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