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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亿源药业2020年和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多项问题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CPA收警示函
2023-01-06 18:55:14 来源:新浪财经 编辑:news2020

1月6日, 安徽证监局披露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箫、张繁荣、王田、叶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资料图)

经查,安徽证监局发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安徽亿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源药业”或“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箫、张繁荣)和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田、叶寅)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

一是风险评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底稿中,未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行业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了解并评估相关风险,也未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主要业务循环中关键控制点涉及的相关资料。

二是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期末预付款项主要为预付个人采购款,但公司与个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并未约定需要预付采购款,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是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回函不符情况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另外,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增值税发票、签收单等关键审计证据。

四是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银行存款明细表列示的银行账户和银行开户清单列示的银行账户数量不一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另外,部分银行存款跟函记录中未见控制痕迹。

五是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未执行存货跌价测试等相关审计程序。另外,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存货监盘报告中描述获取了期末存货盘点计划、存货收发存月报表等相关资料,但底稿中未见上述资料。

六是应收票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的金额与审计底稿中显示的金额不一致。另外,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21年3月14日执行应收票据监盘程序,但底稿未见编制监盘倒扎表。

七是其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主营业务收入中主要产品单价变动情况等内容执行的分析程序不到位。另外,审计项目组成员未在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声明上签字。

二、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

一是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将“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作为已识别的舞弊风险,但审计底稿中未见针对该舞弊风险执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及应对程序。另外,风险评估汇总表与总体审计策略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二是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期末预付款项主要为预付个人采购款,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对此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另外,部分预付账款函证未见控制痕迹。

三是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上海中船国际贸易公司为公司2021年新增客户,也为公司2021年第一大客户。审计底稿显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仅执行函证程序,未见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四是应收票据审计调整存在错误。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将已贴现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调整至短期借款,但是其中有多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另外,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将已背书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调整至其他流动负债,但是其中有多张银承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

五是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应收账款函证邮寄地址与工商查询地址不一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对此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另外,部分应收账款回函未见快递单据等控制痕迹。

六是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产成品抽盘表中,盘点日存货账面数量和实际盘点数量存在不一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对此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另外,产成品存货抽盘日期早于公司盘点日期。

七是其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独立性调查问卷、独立性评估表未见项目组成员签字。部分审计底稿编制人、复核人非项目组成员,底稿编制人、复核人较混乱。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规定。

安徽证监局认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张箫、张繁荣、王田、叶寅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张箫、张繁荣、王田、叶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升证券期货市场审计执业质量。

标签: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应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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