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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呼之欲出 完善学位法律制度规范学位授予活动
2021-03-30 08:22:18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news2020

为完善我国学位法律制度,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提升学位工作质量,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部署,教育部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7章38条,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授予程序以及学位质量保障与救济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依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向记者介绍说,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是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改而来的。学位条例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教育领域的第一部法律。

“通过完善学位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活动,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我国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储朝晖说。

学术不端成高等教育一大“顽疾”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

学位是证明学生在相应学科的知识、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但一直以来,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屡见不鲜,甚至成为高等教育领域的一大“顽疾”。

2019年被曝出的演员翟天临学术不端事件就是典型案例。

因直播中一句“知网是什么”,翟天临的博士学位受到网友质疑,后经相关部门及北京大学的调查,翟天临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的关键表述使用了其他专家的观点,但未作引用注释说明,存在学术不端情况,最终撤销了翟天临的博士学位。

“论文抄袭行为不仅是造假方缺乏诚实守信的体现,更会给其他学子带来极其恶劣的不良影响。”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李名梁指出,对于抄袭者,这种行为如果侥幸未被发现,对于其他学生会产生不良风气,大家不再去潜心做学问,有什么问题尽管“参考”同行就可以了,会影响整体的学习和探索氛围,不利于学术研究的进一步开展;对于被抄袭者而言,自己的成果被剽窃,是一件非常受打击的事情,会直接影响自己在学术研究上的积极性。

李名梁还发现,有些学生为了追求论文的低查重率,对于一些抄袭的内容反复修改语言表达和段落顺序,造成论文欠缺逻辑性,还有的学生甚至会在写作过程中主观编写调查数据、杜撰应用文献等。

对此,储朝晖指出,学术造假、学术不端不仅仅是诚信和公平的问题,更是破坏了整个学术环境的健康发展,与学术研究理论相违背,不利于整个学术界的创新,阻碍科研技术的进步。

三种情形或将被撤销学位

针对学术造假、学术不端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学位申请人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期间以及学位申请、同行评阅、答辩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如果存在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这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储朝晖指出,现行的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利于实践中对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打击。征求意见稿不仅直接落实到学位申请人,同时列举了学术不端、学术造假的具体情形,标注了红线,提高了法律震慑力,有助于日后的实践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也为学位申请人提供了申辩机会。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

建议推进高校自授学位

事实上,针对论文抄袭等问题,教育部门也多次出台相关规范进行打击。比如,教育部印发了《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启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抽检试点工作,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能否彻底遏制学术不端这一“顽疾”?对此,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给出了谨慎乐观的态度,他认为虽然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的学位条例增加了很多内容,但有一个关键问题被回避了,那就是推进高校自授学位。

熊丙奇指出,一直以来,我国的学位管理系统由国家、地方、学位授予单位三级组成,国家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将学位的授权审核、学科专业的设置、学位的评定、证书的发放等内容都纳入国家统一的行政计划中。而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国家都是由学校自主授予学位,这种做法不仅不会导致学历泛滥,反而还会极大提升学校的把关责任。

熊丙奇解释称,在当前国家统一授予学位的制度下,获得学位授予权的学校、机构事实上是代表国家授予学位,不会过多重视培养质量,因为授予的学位都是国家承认的,学校并不需要对培养质量负责,这是导致混学位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在实行学校自主办学、自授学位的学位授予制度下,大学必须对培养质量负责,学生选择高校也必定从追求一张文凭转向关注获得的教育,也有助于改善我国高校“千校一面”的情况。

储朝晖对此表示认同。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学位管理体制分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的若干分委员会,依然维持原有的国家学位形态。”储朝晖认为这一体系虽然与现行行政体系相配套,但行政层级较多、权力链条较长,客观上造成专业权力在确保学位质量的各环节都存在巨大难度,容易给学术不端留下可乘之机。

“在所有学校的学位仍是学位委员会授予的情况下,事实上是从上到下的多主体承担学位质量责任,就难以避免有些学位授予点对外‘吃大锅饭’,没有对自己颁发的学位质量负责到底的责任意识;在内部管理中,与学位授予者教育、培养、评价相关的各环节责权边界划分不清,出现相互掣肘的现象。”储朝晖说。

储朝晖发现,此次征求意见稿使用了“依法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经批准成为学位授予单位,获得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资格成为学位授予点,可以根据所获得的权限授予学位”这样的表述,但并未明确学位究竟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还是学位授予点授予,这一关键问题的处置尚不够明晰,而这正是推进高校自授学位的关键所在。

针对高校自授学位,此前已有尝试。2018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及名单,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20所高校获准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

但储朝晖指出,实践中高校依然受到较多的限制。如何更积极地贯彻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要求,淡化学位授予工作高度行政化的直接管理和严格的计划管理,同时充分尊重学位授予单位的自主与裁量权,从体制机制设置上,让高校承担更多学位质量责任,让学位质量与自身的信誉以及生存发展机会建立更加直接的关联,是从源头上消除学术不端的关键。这既是学位法修改需要进一步探索的方向,也是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难以回避的问题。

标签: 学位法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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