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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乱象丛生 切忌盲目抢购“高收益”储蓄险
2021-12-20 10:55:33 来源:新快网 编辑:news2020

线上产品简单化 复杂产品线下走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通知》所体现的监管思路,均是站在消费者角度,旨在为老百姓提供更实惠的产品,更便捷的服务。“互联网保险乱象丛生,个别互联网平台涉嫌非法从事保险业务,部分保险机构存在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风险突出、线下服务能力不足、投诉纠纷较多等问题,亟待规范整治。”《通知》中如是描述。

因此,《通知》对保险机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出明确要求。比如,针对投保人,《通知》规定人身险公司的咨询接通率不得低于95%,核保确认时间不超过1天,理赔时效不超过30天,退保时效不超过3天。特别是在申请理赔的时候,如果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应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到位。

《通知》还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客服不得主动营销,其薪资不得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考核指标挂钩。

“互联网保险销售时过于强调消费体验,忽略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和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导致投保容易、理赔难以及强制搭售、被投保等行业痼疾在互联网保险领域屡禁不止。”某大型互联网保险业内人士对新快报记者指出,最近几年关于互联网保险的投诉和纠纷增多,显示出“售后服务”已成为互联网保险的薄弱环节。

可以看到,此次新规重点解决的就是之前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反映突出的强制搭售、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尽管新规导致部分产品下架,但随着保险公司陆续整改完成,将会为老百姓提供更便捷的售后服务,消费者购买互联网保险产品将得到更好的保障。”上述产品人士分析指出,新规体现的监管风向是“线上产品简单化、复杂产品线下走”,且尚未正式落地的“保险可回溯管理新规”对线上线下融合业务也提出了严格的“双录”要求,复杂产品需要专业素质过硬的代理人来推介,客户也会更为信任更加专业的代理人。

此外,“首月0元”“首月1元”这类在某些平台常见的百万医疗险促销的方式,也是这次整治的重点打击对象。《通知》规定,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为一致,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这意味着,“首月0元”“首月1元”这类诱导消费的互联网保险营销乱象今后也将在互联网上消失。

“实际上,首月×元的营销模式不过是一些保险机构将全年保费均摊至后11个月,消费者实际缴纳的保费甚至比一次性缴清保费更贵。”一位从业十余年的保险资深人士告诉新快报记者,这类广告很容易误导消费者,从而引发销售纠纷。如今监管出手叫停,对经常弄不清楚情况的消费者而言,也是一大利好。

提醒

切忌盲目抢购“高收益”储蓄险

从行业大方向来说,新规不仅利好消费者,也是一个行业要发展上升的必然趋势。

综合来看,真正受新影响较大的是年金险或增额寿险等理财类保险。未来,不排除更多的年金险和储蓄险只能通过线下(保险公司在当地有分支机构的地方)销售。

但这并不代表消费者要赶在新规实施前盲目抢购目前线上这批“高收益”储蓄险。“储蓄险更依靠投资能力,以价格、性价比来衡量产品是否优质就是个伪命题。消费者没必要被‘再不买高性价比增额终身寿险和年金险将成为历史……’之类的话语而误导。”一家大型互联网险企精算师提醒称,消费者应根据自身需求及经济条件来配置产品,避免未来因经济压力过大,无力支付续保保费,从而导致经济损失。

“年金险的预定率并不等于保单的实际收益率,影响保险产品定价的,还有死亡率、费用率、利润率等诸多其他因素,要准确计算收益率水平,还需要用内含报酬率(IRR)。一般情况下,实际收益率都是要低于预定利率。”该互联网险企精算师告诉新快报记者,预定利率主要用于保险产品的定价上,保险产品的真实收益,除了与预定利率,还与保单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因素有关,产品的内部收益才是关键,即使产品的预定利率为4.025%,它的保单收益率可能只有3%多,甚至都达不到。

以某款互联网在售且预定利率为4.025%的终身养老年金险为例,假设一名30岁男性被保人投保该产品,年交保费1万,交费20年,从60岁开始领取,保证领取20年,那60岁开始每年可领取25000元。实际上,投保该产品的被保人在90岁之前能获得的年化收益率是无法达到4.025%。如被保人在90岁身故,该份保单的IRR仅为3.99%;被保人在100岁身故,该份保单的IRR则为4.36%,超过4.025%。

上述互联网险企精算师提醒,在市场利率、行业投资收益率下行时,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及保险产品的收益率也会跟着下降,消费者获得的保险产品投资收益也会整体下降。消费者应全面认识年金险的“预定利率不等于实际收益率”及“回本期限较长,中途退保有损失”的特性,审慎投保,选择合适自己的保险产品。

链接

互联网保险合规之路

●2011年9月 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办法(试行),明确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

●2013年11月 第一家持牌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成立。

●2015年10月 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首次将第三方网络平台纳入监管范围。

●2016年4月 发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整治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

●2020年6月 发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从线下和线上业务细化了保险销售规范。

●2020年12月 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厘清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

●2021年8月 发布《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通知,对销售误导、强制搭售等25项问题进行整治。

●2021年10月 发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通知,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条件。

标签: 互联网保险 盲目抢购 高收益 储蓄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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