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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 “同股不同权”时代到来了
2021-11-22 09:03:09 来源:金融投资报 编辑:news2020

北交所来了“新物种”。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办理表决权差异安排有关业务,根据相关规定,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操作指南》对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设置的条件、登记、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事项作出了规定,此举标志着“同股不同权”时代到来了。

背景寻找融资与话语权衡点

何为表决权差异安排?对此,有业内人士解释说,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股份发行人在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与普通股比较,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这一制度有助于衡公司持续融资与创始人维护控制权稳定的需求。

北交所为何要进行表决权差异安排?因为北交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而不少高速成长的创新型上市公司需要引入战略投资者,如果没有表决权差异安排,原始股东的股权将被大幅度稀释,甚至有可能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因此,他们对表决权差异安排有着强烈的需求。

“过去,由于尚无实施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法定路径,许多公司采取有限合伙持股和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变相实现表决权差异安排,但这些安排往往存在股权结构不稳定、最终权益不透明等系列问题。”新三板市场资深人士程晓明称,为满足创新型挂牌公司现实需求,为其持续融资解除后顾之忧,北交所借鉴科创板有益实践,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实施表决权差异安排。

在程晓明看来,实施表决权差异安排,允许部分科技创新挂牌公司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科技创新企业因股权稀释风险带来的痛点和难点,进一步释放企业发展的活力和动能,进而培育出更多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切实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要求。

“公司不是不想通过股权融资来补充资金,但担心人家出的钱多了,占有的股份也就多了,话语权大了,能否保证创始人的初心?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几个创始人意见不一致。现在好了,有了表决权差异安排,大家按规则行事就行了。”川内某企业老总告诉金融投资报记者。

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尊重科技创新企业的治理实践,在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之下,给予科技创新企业公司以充分自由,鼓励企业汇才汇智,不断创新公司治理模式。据了解,美国、新加坡、香港等为代表的许多国家或地区,早就实施了表决权差异安排制度,其效果不错。

规则不能滥用表决权差异安排

《操作指南》对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制度设置思路是:

其一,限制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标准,允许少数属于国家重点支持行业、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市值不低于6亿元、创始人发挥重大作用的优质科技创新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机制。

其二,严格控制风险,设置系列措施保障规范运作,防范权利滥用。对此,将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放大倍数,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当出现“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丧失履职能力”,或者“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实施期限届满”等特定情况时,特别表决权股东不再享有特别表决权,相应股份转换为一股一表决权的普通股份;对于涉及普通股东重大权益、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无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需要恢复同股同权表决;持有人拟出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先转换为普通股份后才能进行交易。

其三,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对异议股东救济措施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异议股东的保护范围,以批准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股数量为准,包括前述股份在股权登记日后派生的股份。股权登记日后投资者买入的股份不在此列。

“异议股东是指除赞成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之外的所有股东,包括参加了股东大会投反对票与弃权票的股东以及未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云资本老总皮任远称,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的价格收买其所享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操作指南》规定,上市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实施与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是否充分合理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发现特别表决权股东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资产以及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向北交所报告。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报告既具有法律效力,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远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远忠称。

流程表决权差异安排程序不能少

《操作指南》对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操作流程及程序作出了如下规定:在董事会决议环节,上市公司拟实施与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自董事会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方案、董事会决议公告、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安排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在监事会决议环节,上市公司拟实施与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监事会应当制作并审议关于履行表决权差异安排监督职责的方案,上述方案应当包括规定的职责内容,并与监事会决议一并披露。

《操作指南》规定,北交所对上市公司实施与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完备审查,需要上市公司解释、说明、更正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暂缓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并经审查完毕后,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更正后的相关文件并重新披露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在股东大会决议环节,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实施与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相关议案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

在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变更登记方面,《操作指南》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议案后1个月内,向北交所提交相关文件。特别表决权股份涉及回购、收购等事项的,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按照《操作指南》相关规定的程序完成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后,再行办理相关业务。

《操作指南》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以及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标签: 上市公司 表决权差异安排 同股不同权 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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