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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提升创新体系 单个机构单次可获500万补助
2021-10-14 09:41:09 来源:金融投资报 编辑:news2020

10月13日,记者从四川省科技厅获悉,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和省政府出台的“科创十条”政策,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全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于2021年10月16日前,就《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 培 育 建 设 办 法 (征 求 意 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专职研发人员应不少于15人

《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产业孵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根据《办法》,申请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新型研发机构,除了符合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四川省内,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业务发展方向以研发为主,机构主要业务至少包含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其他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领域中的两项及以上内容。

“同时对申请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还有这样几条‘硬杠子’。”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拥有较高水的人才团队,专职人员应不少于15人,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应不低于30%;研发投入稳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应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一定规模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单个机构单次可获500万补助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要求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台基地和人才计划;可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可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可建设或参与建设国家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可开发国外人才资源,吸纳、集聚、培养国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可联合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开展研发,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

《办法》还明确了对通过备案的新建机构给予经费补助和税收优惠政策。在经费补助方面,在建设期内给予一次30万元资金补助;在税收优惠方面,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办法》称,通过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每2年为一个绩效评估周期,由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格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机构继续获得2年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研发经费后补助支持。单个机构单次补助不超过500万元,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不过,《办法》对于新型研发机构不搞“终身制”。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备案资格失效,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标签: 创新体系 单个机构 500万补助 研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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