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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规范电商平台短信营销行为 不得擅自发送营销短信
2021-12-09 09:24:1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编辑:news2020

日,工信部召开行政指导会,规范电商台短信营销行为。会议要求,电商台要立即全面自查自纠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

笔者在本年度的“双十一”大促来临之前已经收到了多条营销短信,多家曾经有过网购记录的网店发送了“双十一”优惠政策的短信。面对狂轰滥炸的营销短信,笔者很无奈,大部分营销短信选择直接删除,极少数选择回复退订短信。

从法律角度说,电商台或网店卖家未经用户同意,擅自给用户发送营销短信,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属于一种违法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行为。《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

虽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擅自发送营销短信,但营销短信仍然泛滥成灾,甚至呈现再次抬头上升态势,惹人烦,讨人厌。造成这种局面,归根结底是执法不力,违法成本过低,对商家根本起不到任何的震慑作用。

按照《广告法》的规定,违反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尽管相关部门一次又一次重申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发送营销短信,但用户收到营销短信后通过什么渠道、途径举报、维权,相关部门却没有清晰地说明过,让消费者不知道如何以低成本方式维权,总不能因为收到了一条营销短信上法院打官司。退一步说,即便商家因擅自发送营销短信被查处了,现有处罚力度也不足以让商家感到“痛”。

数字时代,安宁不被侵扰、隐私不被侵害,是普通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遏制营销短信泛滥,关键还是要强化监管,提高发送营销短信的违法成本。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这需要市场监管、工信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另一方面,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惩罚力度,除了提高罚款标准外,还要针对问题严重情况,对涉事网店予以封号等处罚,彻底斩断营销短信利益链,让获益者均伤筋动骨,倒逼电商台、电信运营商、卖家压实责任。

标签: 工信部 电商平台 短信营销 营销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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