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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满足境外企业资金需求
2021-09-24 09:16:06 来源:新快网 编辑:news2020

日前,央行国家外汇局公布共同起草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将境外人民外汇贷款业务纳入统一政策框架,同时鼓励境内银行以本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其中备受关注的是,一是拓宽境内银行境外人民贷款业务范围;二是对银行设置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央行方面表示,《规定》是为了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以更好满足境外企业资金需求,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拓展境内银行境外

人民贷款业务范围

根据央行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末,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外信贷)境外贷款余额为35577.09亿元。根据央行公告名单,列有27家银行包括3家政策开发银行、6家国有大行、12家股份行、北京上海江苏3家城商行以及汇丰、花旗、渣打3家外资行的中国区银行。也就是说未来27家银行,约3.6万亿元境外贷款将被统一监管。

央行外汇局方面表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走出去”进程进一步加快,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中地位越发重要,境外资金需求明显上升。现行境外贷款政策出台时间较早,本外政策差异较大,跨境人民贷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较多,对于“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及与我国有关的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支持力度有限。

因此《规定》指出,在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境外人民贷款业务范围上,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人民贷款业务,境外贷款主体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贷款提供方式上,允许境内银行根据办理境外贷款需要,向境外银行融出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资金,便于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对此,中国银行首席研究员宗良表示,从资金流动来讲,《规定》为促进企业使用人民提供更好的条件,助推人民国际化。从货值稳定的角度,当前国际市场发达国家政策、地缘政治比较多,一些货面临较大波动。现在推出也是好的时机,企业能够选择更加稳定的货

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

不得超过上限

在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上,《规定》结合各行一级资本净额及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设置了境外贷款余额上限,通过调整境外贷款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实现跨境资金流动逆周期管理。对一级资本净额在20亿元以下的境内银行,额外给予20亿元的初始额度。

与此同时,《规定》明确了境外贷款余额上限的计算公式,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20亿元初始额度。

《规定》还称,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其中,国家开发银行与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均为1.5,其余银行则为0.5;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和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分别为1和0.5。(许莉芸)

标签: 境内银行 境外贷款业务 境外企业 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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