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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天价拖车后续 监管局作出“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查结论
2021-09-01 09:46:36 来源:中国商报网 编辑:news2020

8月13日,中国商报以《拖一辆要4000元,郑州一4S店被指雨灾后坐地起价》为题,报道了郑州市杨先生的进口大众迈腾轿车在“7·20”暴雨中被淹,向大众进口汽车郑州惠济4S店即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豫公司)求救拖车后,杨先生去4S店提车时,却遭中豫公司反复涨价,最后被强收了4000元拖车费一事。8月24日,郑州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豫公司作出“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查结论。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每辆车拖车的拖车成本为3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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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豫公司郑州惠济4S店(高根义/图)

8月24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记者回复了由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取拖车救援费及停车费情况说明》,说明称,今年7月20日郑州突降特大暴雨。当时特殊情况下全市拖车异常紧张,很多外地的救援车辆都陆续来到郑州参与救援,均价都在3000元-3500元/车。另外由于救援回来的车辆较多,导致该公司停车位严重不足,该公司秉着对客户车辆负责的态度第一时间不惜代价在公司附租赁了3个停车场,该停车场的费用是一个月500元/车的停车管理费,按自然月结算,这些费用均参照签订的规范合同执行,并非该公司随便要价。

中豫公司认为是有误会的,当时该公司所有人员都在参与救援,并没有严格核算具体成本,只是告知了客户大致的费用范围,具体要到全部费用落实后再具体定,后来救援工作告一段落后公司开始核算,等核算出成本后,中豫公司就向客户报价3500元拖车救援费(7月31日之前),同时也告知车主到8月1日后会到4000元(包含8月续费的500元停车费)。因为停车费正好跨月了,所以造成该车主多产生了500元的费用,可能由此该车主非常不满不能接受。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结果显示:中豫公司上述价格行为不存在牟取超额利益的目的,拖车费用支付给山东、湖北等第三方(详见支付凭证);该公司已对举报人履行了告知义务。故我局认为该公司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结论,杨先生说,文章刊发以后,中豫公司把收取的费用退了回来,并要求杨先生不要再向媒体和有关部门投诉。对于中豫公司的要求,杨先生认为,自己投诉的目的就是想让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和处罚中豫公司这种借雨灾坐地涨价、哄抬物价的不良行为。事情发生后,他曾通过当地政务台留言投诉,但一直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复。

杨先生对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调查结论表示质疑。截至目前,他作为当事人,一直没有接到任何职能监管部门给他打电话或找他询问事件详细情况。

此外,对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结论中“中豫公司把收取的拖车费用都付给了山东、湖北、安徽等地的拖车救援者”的说法。记者联系了当时受雇于中豫公司参与郑州车辆救援的安徽、山东的几位救援车主核实情况。几位车主告诉记者,他们到郑州参与救援时,中豫公司雇佣他们的价格是每辆车每天3000元,他们的救援车辆要从早上7点干到晚上10点,一天均能救援拖回十几辆车,每辆车拖车费300元左右。

对于中豫公司跨月收停车费的问题,河南中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把停车场按面积按月租给了中豫公司,根本不是中豫公司所说的“按车位收费跨月收费”,同时,他们对车主停放9天,中豫公司却以跨月为由收取两个月停车费的行为不理解不知情,且表示这是中豫公司的行为。

针对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结论,河南省市场监管系统一不愿具名的人士指出,该调查程序明显不符合办案程序。首先,办案不找主要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仅调查涉事一方,采用一方之词,这属于办案程序硬伤,结论很难做到客观真实;其次是没真正厘清中豫公司收费的具体名目,均救援拖回一辆车支出也就是几百元,现在其救援一辆车就收取3000元,高于市场价10倍,明显不当;再者是涉事车主的车在中豫公司仅停了9天,就因为跨了两个月,中豫公司就按跨月收两个月的停车费,收费方式也不符合市场停车收费政策和规律,监管部门对此不监管查清,明显不对。

该人士还指出,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和把关者,如果因疏忽或不认真履职,不能把好监管这一关,对那些破坏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打击,无疑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放纵。违法者违法行为代价低了,就起不到惩罚违法者和警示社会的作用,将会导致更多的违法行为出现或效仿。长此以往,正常市场秩序则会遭到破坏。(记者 刘建)

标签: 郑州天价拖车 监管局 哄抬价格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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